广外校〔2011〕45号 2011年10月8日印发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确保学校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科研经费审计的意见》(粤教审〔2009〕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若干重大问题监督管理的意见》(粤组字〔2010〕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粤教财〔201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照国家的审计法规、财会制度和学校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科研项目合同以及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运用审计手段,对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的行为。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审计范围:纵向科研项目(含配套)、横向科研项目和校级科研项目经费。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应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单列项目核算,专款专用。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各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严格按照内控制度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五条 科研处履行下列职责: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和项目结题管理工作,配合财务处、审计处做好项目经费管理和审计工作,并根据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科研项目经费财务“一支笔”职责。
第六条 财务处履行下列职责: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并根据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按规定使用经费,并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科研项目经费财务“一支笔”职责。结项时,会同财务处、科研处清理账目,编制项目经费决算表,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相应的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科研处、财务处、科研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对于审计处按规定实施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工作,应予以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 实施审计所需资料:
(一)科研项目经费有关的收支明细表(须加盖财务处公章);
(二)科研项目合同书或立项书;
(三)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研究工作总结;
(四)科研项目经费主管部门的使用规定;
(五)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的预算范围和标准,是否存在截留、挪用等违反财务规定的情况。
(二)项目管理费、人员经费、业务费等有关支出是否超出规定比例。
(三)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是否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是否由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执行。
(四)项目负责人申请科研经费的转拨,是否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是否经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
(五)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是否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是否存在不按合同及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项目结题不结账、长期挂账等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程序:
(一)审计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3天向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收到审计通知书后,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三)审计组实施审计工作后,应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的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审计组应对回复意见及时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决定是否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四)审计处负责人审定审计报告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审计报告经审批后,审计处负责将审计报告送达有关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处应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及时整改。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审计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