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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规章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
2008-10-08 11:07  

广外大校〔2008〕28号 2008年10月8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促进和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广东省教育系统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办法》(粤教审〔2006 ] 3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是指学校的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学校预算执行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目的,是保证学校预算的有序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进一步促进和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对学校预算管理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预算管理(编制、执行及结果报告)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 预算编制的原则和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法规,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预算编制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是否体现严肃性、公开性原则;

(三) 收入预算的编制是否坚持稳健原则,各项收入的项目、内容、测算依据是否正确完整,有无遗漏;

(四) 支出预算的编制是否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各支出项目是否齐全,计算基数和定额标准是否准确;

(五) 预算调整的依据是否充分,调整的内容是否合理、合规,数额是否正确,措施是否可行且附有相关说明,预算调整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报经学校分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六) 是否定期对预算收入项目进行绩效分析。

第六条 对学校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款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其他收入),是否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 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及在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三) 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等有关政策规定,各项收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问题;

(四) 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开票据或使用非法票据、不及时入账等情况。

第七条 对学校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等)是否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开支、虚列支出和以领代报等问题,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二) 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无虚报虚列、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 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无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账和被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等问题;有无利用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支出或直接列支等问题;

(四) 专项资金、代管经费支出是否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或虚列行为,会计核算是否合规、准确;

(五)各项支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八条 对学校预算执行结果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如何,与年度预算计划有何差异,有无赤字,原因何在;

(二) 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加强管理、增收节支的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三) 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理,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四) 预算执行的效果如何,按照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工资福利与商品和服务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生均支出增减率以及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设置的财务绩效分析指标进行分析的结果如何。

第三章 审计方式

第九条 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可采取下列审计方式:

(一) 事前审计:在编制预算期间,主要是了解财务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参加学校有关预算会议,对编制的财务预算计划、方案、预算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检查。

(二) 事中审计:在预算执行期间,主要是了解和考核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检查预算收支进度,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 事后审计:预算执行完成后,主要是检查和评价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审查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同时其效益指标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标和预期的效果。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条 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在学校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进行,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审计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结合学校内部管理工作,制定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计划,并报请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组成审计组,对审计事项 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编制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方案,并在正式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三条 审计组在实施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时,有权要求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在限期内提供下列资料:

(一) 有关预算编制、管理的规定、办法和制度;

(二) 学校审查批准并报送上级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预算;

(三) 预算调整方案和说明以及批准文件资料、预算管理台账等;

(四) 被审计年度的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等资料;

(五) 被审计年度的财务决算资料和财务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要求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和财务主办人员就与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方案对预算执行情况实施审计,全面评价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十六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经审计组集体讨论,由审计组长定稿。

第十七条 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 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对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应进一步核实、研究,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由审计处复核、审定,报请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送学校相关领导,同时抄送被审计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要认真落实审计报告中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并将落实情况反馈审计处,审计处对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实施后续审计。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条 审计处依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干涉。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依法履行审计职责,认真按照审计程序和要求实施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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