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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规章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关于接受公务礼品的管理规定
2014-01-03 16:16  

关于印发《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关于

接受公务礼品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外校〔2013〕33号

学校各单位: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关于接受公务礼品的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11月25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关于接受公务礼品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各级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的管理,严肃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务礼品,是指我校各级领导干部代表学校或学校相关单位在国内外公务交流中接受馈赠的物品。

第三条  我校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公务礼品后,必须自接受礼品之日起(在国外接受的,自回国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填写《公务礼品登记表》并上报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第四条  接受的公务礼品,价值按我国市价折合人民币二百元以上或有纪念意义的,须与《公务礼品登记表》一并上交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五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各级领导干部上交的公务礼品。指明受赠单位的公务礼品,可移交受赠单位保管;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公务礼品,移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具有展示价值的公务礼品,移送相关部门展示。

第六条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处按照有关规定对接受公务礼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对于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公务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由学校责令其登记、上交,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  凡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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