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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解读之六——严管厚爱结合 激励担当作为

作者:  文章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9-09-19  浏览次数:

近日,四川省简阳市纪委监委在“一卡通”专项治理中发现个别乡镇民政办工作人员存在贪污侵占优抚金等问题,随即对相关人员立案查处,并拟追究市民政局责任。

经过核查,发现市民政局事前组织开展培训,指导乡镇(街道)规范开展优抚金发放工作;在首起案件发生后,即督促相关乡镇(街道)追缴违规发放资金,同时制定《两项补贴发放程序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扎紧制度笼子。鉴于市民政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认真反思、积极整改,该市决定免予问责,对市民政局领导班子进行集体约谈,给予相关责任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等处理,以进一步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在第三条问责原则中明确“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同时新增条款规定,对符合“三个区分开来”原则等情形的,可以不予或者免予问责;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明确严管厚爱原则,增加有关不予或免予、从轻或减轻问责情形的规定,贯彻了党章要求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与其他党内法规规定相衔接,体现了既强化责任担当,又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的鲜明导向。

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首先要体现“严”的要求。《问责条例》体现把“严”字长期坚持下去的要求,进一步丰富细化问责情形,提出更高更严的标准。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该是谁的责任就问谁的责任,该追究到哪一级的责任就追究到哪一级,该问到什么程度就问到什么程度,该采取什么问责方式就采取什么问责方式。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实行终身问责。

实施问责的最终目的,是督促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而不是束缚干部手脚。《问责条例》树立鲜明的干事创业导向,既明确坚持原则、严格问责,推动责任落实,又注重区别情况、分类处理,为敢于担当者担当。

《问责条例》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新增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分别列出了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和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的情形。明确规定,对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等情形,可以不予或者免予问责;对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至于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等情形,则规定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需要注意的是,实行容错免责有严格限定条件,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要求。《问责条例》第十条规定,在进行问责调查时,应当“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贯彻执行党中央或者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出现的执行不当、执行不力、不执行等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这既是对党组织、对领导干部负责的表现,也对开展问责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明确的要求。

走上新的岗位,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交通局副局长戴华盛就忙着四处调研了解情况。“真没想到,这次组织还能重用我,我定不辜负组织的厚望。”之前,戴华盛在担任将台乡党委书记期间,因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力被问责。

被问责后,戴华盛一度非常消沉。县纪委监委及时开展暖心回访,打消了他的思想顾虑。戴华盛吸取教训,知错改错,态度转变良好,在担任驻村第一书记期间,认真扎实搞好扶贫工作,受到群众一致好评。影响期满后,西吉县委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决定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对其正常使用。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原则。然而现实中,一些党组织对问责之后的教育管理工作,不同程度存在忽视和虚化问题。有的对被问责干部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有的对被问责干部“一问了之”,甚至“一棒子打死”。对此,新修订的《问责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做好问责“后半篇文章”,一方面要加强对被问责干部的跟踪回访和谈心谈话,帮助卸下包袱、改正错误,鼓励积极工作;另一方面,对问责后知错改错、表现好的干部,要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给他们重返“舞台”的机会,变“有错”为“有为”。

“《条例》树立了鲜明的干事创业导向,通过精准规范问责促进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牢记初心使命、勇于担当作为,形成建功新时代、争创新业绩的浓厚氛围和生动局面。”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相关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