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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监督事项报备工作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11-23  浏览次数:

 学校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央纪委、省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更好地协助配合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工作,切实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经研究决定,在学校有关领域开展监督事项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事项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监督事项包括:招标和采购项目,本科和研究生招生录取,干部选拔任用,人才引进和公开招聘,职称评审和岗位聘任等。

二、报备流程

报备工作分两个环节:预先报备和事后备案。

(一)纳入监督事项的牵头实施部门(单位)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学校纪委办、监察处报送《纪检监察监督事项预先报备表》(见附件1)和实施方案、领导的批示、公告(简章)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二)预先报备事项实施完毕后,形成完成情况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阅后,按照一事一档的要求,建立档案,并填写《报备事项实施情况备案表》报学校纪委办、监察处备案。

三、监督工作

纪委办、监察处根据报备部门(单位)提供的材料,对监督事项的程序性、公开性、公平性,报备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以及作风、廉洁方面进行监督。纪委办、监察处不参与实施部门(单位)的具体业务工作,对所监督事项的结果(结论)和其他关联环节不承担责任。具体监督方式由纪委办、监察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提前告知报备部门(单位)。

四、相关要求

(一)监督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做好监督记录,包括事先提出的意见,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及纠正的问题、提出的建议,事后总结和需要改进的地方等情况。

(二)报备部门(单位)对报备事项应定期与纪委办、监察处沟通,共同探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纪委办、监察处将定期总结分析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地方,提升监督效能和效率。

(三)报备部门(单位)应强化自我监管职责,切实承担起监督事项的主体责任。对不履行报备手续或者故意漏报、瞒报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对典型问题进行通报批评。

(四)实施过程中如有建议,请向学校纪委办、监察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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