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广外纪〔2017〕4号 2017年9月29日印发)
为充分发挥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完善纪委会议事工作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相关党内法规制度,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 会议召开
1.纪委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临时性会议或紧急会议不定次数。
2.纪委会会议由校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当纪委书记不在学校时,根据工作需要,纪委书记可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3.纪委会会议的议题一般由纪委书记与副书记商议后提出,纪委委员可向纪委书记提出纪委会会议议题的建议。
4.纪委会会议的议题和开会时间,应由纪委办公室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二、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及重要会议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研究、落实上级重要文件、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在学校的实施方案。
2.研究分析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方面落实情况,以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意见。
3.研究审议纪委工作报告、学校党风廉政工作规章制度,研究决定校纪委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以及重要的工作部署。
4.通报纪检工作的重大事项,听取纪委委员对学校纪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研究决定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处理、处分的意见和建议。
6.研究决定信访举报及有关案件方面重要或复杂的事项。
7.纪委书记提交纪委会会议研究的其它事项。
三、议事原则
1.纪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纪委委员到会方能开会。纪委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2.纪委会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必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方能通过。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
3.纪委会会议在决定问题时,须经过充分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表决。如果对重要问题产生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决定。
4.纪委会会议列席人员由纪委书记确定。
5.纪委会会议需做好记录,并整理成会议纪要,由纪委书记签发。
6.以纪委会名义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纪委书记签发,如纪委书记不在学校且急需办理时,经纪委书记同意后由纪委副书记签发。
四、议事纪律
1.纪委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
2.对纪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纪委委员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或出现新情况可向纪委或党委反映,提请下次纪委会会议讨论,但行动上不得违背。
3.纪委委员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五、附则
1.本规则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9月印发的《中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