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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预算管理规定

作者:  文章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09-02-05  浏览次数:

广外校〔2009〕64号 2009年2月5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预算管理,进一步规范学校预算编制工作,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增强预算透明度,实现预算管理科学、公正、协调的基本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准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财务管理规定》及广东省财政厅部门预算改革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学校预算应涵盖除专项资金外的所有收支活动,既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收支,也包括各项预算外资金收支、经营收支以及其他收支。

第三条 学校预算按层次分为部门预算和校级财务收支执行预算。

部门预算是按经费来源渠道,以会计科目分类为基础由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编制,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上报的年度预算,是编制校级财务收支执行预算的依据;

校级财务收支执行预算是在部门预算的基础上按校内部门和项目反映的财务收支执行预算。

第四条 学校预算的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保证重点、统筹兼顾、勤俭节约”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五条 学校部门预算须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实施。已经批复的部门预算,非经一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六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第七条 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负责审定学校预算及其调整方案,审核预算执行情况。

第九条 财务处具体负责编制、调整及组织执行学校预算,不定期向校长办公会报告学校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外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创收的单位应当分别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提交部门预算草案所需资料。

各单位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提交学校财务收支执行预算草案所需资料。

第十二条 有创收任务的学院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收入预算方案。

第三章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必须以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履行职能的需要为依据,参考以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结合本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财力状况进行。

预算编制应当体现综合预算的原则,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统筹安排;要体现各单位上报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收入预算必须逐项核实,分类核算。

支出预算应当全面反映学校各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具体使用内容,确保重点,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要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测算事业性收费。

预算外资金按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没有确定的收入项目和数额列入预算。

第十六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有具体计算依据并且科学合理。

(二) 应当尽可能将可预见的预算事项列入年度预算,但不得故意增大申报资金需求数或虚报支出项目。

(三) 贯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勤俭办事的方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

(四) 应当按照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的管理办法编制支出预算,先保证基本支出,后安排项目支出;先重点、急需项目,后一般项目。

(五) 在保证基本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发展性预算支出。

(六) 在安排基本支出预算时不得留下硬缺口。当学校支出需求大于预算收入时,根据项目支出重要程度排队,实行递补预算;年终根据财力可能,按项目排队顺序执行。项目支出应附有关文字说明。

(七)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机动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难以预见的支出。

第四章 预算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财务处根据各单位的需求计划和学校事业发展的计划提出部门预算草案,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八条 部门预算批复后,由财务处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收支规模编制校级财务收支执行预算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审议通过的校级执行预算,由财务处下达各单位执行。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学校预算批复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按照上一年同期的支出预算数额的一定比例安排各单位支出经费(预拨经费);学校预算经批复后,按照批复的学校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 有预算收入的单位,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将应上缴的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校,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拖欠。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结算各单位收入。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领导,按规定组织预算收入,严格控制预算支出。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不得在不同预算项目之间随意相互挪用或调整预算项目。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五条 学校预算一经批复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增加支出预算或者增加无预算的支出项目。

第二十六条 在学校基本支出预算与学校专项支出预算之间,各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资金。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事业发展重大变化引起收支预算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由财务处提出调整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调整收入预算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在没有收入来源保证时不追加支出预算。

第二十九条 年度预算需要做调整的,要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 未列入本年度校级财务收支执行预算的项目,而又必须在本年度实施的,由项目使用单位提出书面请示,报其分管校领导签批意见,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后,在学校财力允许的情况下,按学校有关规定审批,由财务处调整项目经费预算。

(二) 已列入当年校级财务执行预算的项目,但需调整项目经费预算额度的,由项目使用单位提出书面请示,报其分管校领导签批意见,在学校财力允许的情况下,按学校有关规定审批,由财务处调整项目经费预算。

第七章 监 督

第三十条 各单位必须定期对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分析,及时了解预算执行情况,并针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监督与管理。

学校建立预算执行结果绩效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

第三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预算的执行,定期或不定期向学校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和提交财务分析报告。

第三十二条 学校纪检、审计部门对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监督与审计。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预算支出范围,使经批准的预算出现赤字的,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中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中支出的,由学校纪检、审计部门和财务处责令纠正,并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