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外大校〔2006〕27号 2006年6月28日颁发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服务型校部机关建设,提高管理工作效率,促使机关各部门为建设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提供坚实保障,为广大师生员工及外来办事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服务,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学校校部机关对校内各单位、师生员工及外来办事人员到本部门办理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事项,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相关事项的工作标准,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内办理完结或告知其不能办理及其原因。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校部机关(包括党群、行政部门)。机关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地办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各种事项,热情主动地接待前来本部门办事的校内、校外人员。
第四条 限时办结的具体期限
(一)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具体办理事项,凡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马上办理,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办结;对于需要协同其他部门办理或需两个以上部门会同办理的事项,每增加一个部门顺延3个工作日;因公务繁忙或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的要向办事人说明原由,并告知何时办理。
(二)需经本部门召开会议研究办理的事项,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如因事务繁忙无法在7个工作日召开部门会议的,应根据事项的轻重缓急向办事人做出解释,并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三)需由职能部门提交学校研究的事项,在学校批复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需报经学校上一级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抓紧上报,在收到上级批复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五)遇有紧急事项或特殊情况,应在第一时间内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或直接向校领导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第五条 为切实履行限时办结制度,各职能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具体工作内容,明确本部门及各科室的限时办结督办员。督办员负责监督本部门或本科室承办事项在承诺期限内办结或答复的落实情况;敦促本部门工作人员就未能办理事项及时知会办事人并告知其原因。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师生员工和外来办事人员均可对限时办结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投诉。
第七条 学校对违反以上限时办结制度规定者,将按《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部机关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本制度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