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外校〔2012〕12号 2012年3月19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服务)招标工作的管理,完善招标机制,规范招标行为,保障招标质量,确保招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满足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服务)的招标,是指学校对拟建工程、服务发布公告,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邀请承包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投标并从中选择条件优秀者完成工程建设、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建筑主体工程项目,工程构成包括土建、安装、给排水、强弱电、绿化、安防监控等内容的校园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物资设备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招标对象,如印刷、出版、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物业管理、绿化养护、维修保养、保安清洁、软件开发、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咨询等。
第三条以下范围内的工程、服务类项目的招标,适用本办法:
(一)使用学校资金(包括学校预算经费、贷款资金、捐赠资金、纵向科研经费、财政专项经费等),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服务类项目;
(二)采购预算金额虽不足10万元,但按政府财政部门公布的协议采购品目,需纳入政府协议采购的服务类项目。
第四条学校的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干预学校招标活动,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学校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工程(服务)招标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并对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工程(服务)招标工作有关规章制度和文件;
(二)协调处理招标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审议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指导、督促招标办公室的各项工作。
年度预算中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等投资项目(含贷款或引资建设项目)及10万元以上大宗服务采购,必须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工程(服务)招标工作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工作的政策和法规,结合学校实际起草相应规章制度并提交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二)协助编制学校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制定季度政府采购招标计划;
(三)检查督促招标项目的组织实施,特别是对各单位招标范围、方式和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建立和管理评标专家库;
(五)负责招标工作的宣传以及对相关人员的培训。
第七条招标中心是学校负责工程(服务)招标工作具体事务的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制度组织协调学校工程(服务)类项目的招标工作;
(二)组织实施校内工程(服务)招标工作;
(三)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四)按有关规定,抽取评标专家;
(五)收集、整理并保存招标过程中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八条招标项目的校内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建设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设项目的调研,完成对项目建设可行性、必要性的初步论证;
(二)按照学校决策及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完成项目立项工作,落实项目经费;
(三)提出招标申请及完成招标文件或用户需求文件的编制;
(四)按审计工作要求,完成相关文件的送审工作;
(五)协助招标现场考察及答疑等工作;
(六)根据学校授权,代表学校签订项目合同、实施建设过程的管理;
(七)组织项目验收及资产报增工作;
(八)收集、整理整个项目文件资料,并归档。
第九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是学校招标工作的监督机构,负责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招标分类
第十条学校对工程(服务)招标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公开招标、政府集中采购招标和校内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交易中心公开招标方式:适用于单项工程建安投资预算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投资预算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
第十二条未达到第十一条中规定的预算数额,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由省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
(一)单项工程建设投资预算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
(二)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且按广东省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纳入协议采购招标的服务项目,实行协议采购;
(三)单项预算在10万元及以上的其它服务项目。
第十三条未达到第十一、十二条中规定的预算数额,且预算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实施校内公开招标。
第四章 招标的实施
第十四条在交易中心公开招标项目的实施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完成项目立项和审批工作,落实项目经费;
(二)招标中心会同项目建设单位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三)代理机构或建设管理部门编制资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
(四)项目建设单位将招标文件报送学校有关部门审核;
(五)招标代理机构按相关程序组织招标;
(六)招标中心确定中标单位;
(七)项目建设单位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代表学校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政府集中采购招标项目的实施程序:
(一)建设管理部门完成项目立项和审批工作,落实项目经费;
(二)建设管理部门按季度将招标(采购)计划提交资产管理处;
(三)资产管理处汇总学校各类招标(采购)计划,报政府采购部门审批;
(四)根据批复意见,对协议采购招标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由建设管理部门在政府规定的协议供应商内择优选择供应商;
2.建设管理部门与供应商谈判并签订合同;
(五)其它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
1.建设管理部门编制工程量清单或用户需求;
2.招标中心将工程量清单或用户需求送交政府采购部门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并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3.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将招标文件送交校内相关部门审核;
4.招标代理机构按相关程序组织采购;
5.招标中心确定中标单位;
6.项目建设单位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代表学校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校内公开招标按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内招标管理办法》(广外校〔2010〕31号)规定实施。
第五章 合同签订
第十七条合同应以平等、自愿为原则,以招标文件、中标方的投标文件等为依据签订,合同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因实际需求变化等原因,需追加或变更与合同标的相同的工程或服务的,在经费能够落实的前提下,建设管理部门可以提出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项目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项目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十九条合同内容纳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合同管理规定》(广外校〔2009〕74号)管理范围内的,必须按该规定执行。
第六章 合同履行及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合同签订后,建设管理部门应根据合同内容,对承建商或服务提供商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实行动态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若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及时处理解决。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和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专题汇报,并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以及合同有关条款予以解决,确保合同有效履行。
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后,建设管理部门应组织由相关部门及专业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根据合同规定条款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
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如果属于整体工程的一部分或者为其配套设施,应在整体工程结束后,与整体工程共同试运行并参加验收。对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应及时整改、启动索赔等,确保学校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二条对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验收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料归档及资产报增
第二十三条交易中心公开招标、政府集中采购招标(协议采购除外)及校内公开招标的项目,其自招标立项起至发出中标通知书期间的文档资料(含电子文件),由招标中心负责归集、整理。
招标中心在发放中标通知书时,将上述资料移交建设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应妥善保存,并做好自接到中标通知书起至项目完成期间文档资料(含电子文件)的归集、整理工作。
零星采购招标及协议采购项目文档资料(含电子文件)的归集、整理,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相关文档资料由建设管理部门按档案管理规定移交学校档案室。
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合同及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结算及资金支付手续,并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报增手续。
第八章 招标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招标过程的质量管理内控机制:
(一)对承建商或服务提供商进行资格审核与信用管理;
(二)制定科学和可操作的招标实施方案;
(三)落实《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广外资〔2011〕1号)关于专家库管理的规定;
(四)规范招标程序;
(五)建立健全内部制约管理制度;
(六)规范执行招标合同各项规定;
(七)及时处理招标过程中的质量管理问题;
(八)设立校内招标承建商或服务提供商黑名单库;
(九)做好有利于加强招标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六条资产管理处要要加强对招标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加强对重大项目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八条在学校招标活动中,与承建商或服务提供商有利害关系的招标人员(包括招标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必须主动回避。在学校招标活动中,招标人员对活动中不宜公开的资料、信息、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九条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事,严格遵守相关纪律。任何人不得收受、索取贿赂或借采购之机谋取私利。
对擅自向投标单位透漏招标信息的,接受投标单位宴请、收取投标单位回扣、佣金或其他形式好处的,在招标过程中暗箱操作、弄虚作假或营私舞弊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对预算金额低于10万元,且不属于政府协议采购范畴的工程、服务项目(即为“零星项目”),可由建设管理部门在“货比三家、择优选择”的基础上自行采购,但建设管理部门必须参照本办法制定采购的详细规范及内控制度。
第三十一条广州市广外附设外语学校、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附属中(小)学的基建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纳入大学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