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外大党〔2006〕10号 2006年3月30日颁发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中层干部的兼职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守则(试行)》和《广东省高等院校领导干部在经营型经济实体兼职的暂行规定》(粤纪发[2005]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层干部为我校正、副处级干部(含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双肩挑”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兼职,是指在各类经营性经济实体中兼任的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含独立董事)和名誉荣誉职务(不含学术职务)。兼职报酬包括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董事会酬金、咨询费、业务费、奖金、津贴、活动费以及兼职单位送给的股权、红利等。
第四条 中层干部确因工作需要经学校派出或受聘在学校以外经营性经济实体兼职,或在学校所属产业(企业)、参股或控股的公司及经营性单位兼职的,必须从严控制,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审批程序报批,经审批同意,方可兼职。
第五条 中层干部以本人科技成果转化的形式在经营性经济实体入股并兼任职务,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审批程序报批。其持股情况的变化和收入,应按规定作为个人重大事项向组织报告。
第六条 中层干部在经营性经济实体兼职,须由其所在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集体讨论同意后,报学校党委审批。经审批同意的抄送校纪委、校党委组织部备案。校党委组织部要对学校派出兼职的中层干部年度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条 经批准在我校所属产业(企业)兼职的中层干部不得领取任何兼职报酬。由学校派出或经批准在我校参股或控股的经营性经济实体兼职,以及受聘在其他经营性经济实体兼职的,兼职单位给予的兼职报酬应由兼职单位财务部门直接转帐至学校财务部门入帐。中层干部如收到兼职单位发给的各种报酬,必须全额上交学校财务部门。对兼职工作作出较大贡献的,经考核后学校可结合其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酌情给予适当的奖励,奖励的标准由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八条 中层干部凡未经批准在经营性经济实体兼职或者将兼职单位给予的报酬据为己有,以及在兼职单位报销与兼职业务无关费用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纪律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 中层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